通知公告
《全国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基础,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适应国内外中药材种子(种苗)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中药材种子(种苗)等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国中药材生产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建全国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列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中药材种子(种苗)、种质资源、优良品种和新品种审定等专业范围内从事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的组织,负责本专业领域的标准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本章程规定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经费等。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中药材种子(种苗)、种质资源、优良品种和新品种审定等专业范围内技术标准化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中药材种子(种苗)、种质资源、优良品种和新品种审定等专业范围内标准体系,提出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中药材种子(种苗)、种质资源整理、优良品种和新品种审定等专业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中药材种子(种苗)、种质资源整理、优良品种和新品种审定等专业范围内专家进行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中药材种子(种苗)、种质资源、优良品种和新品种审定等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并负责组织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参加对口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积极组织收集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
第十一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中药材种子(种苗)、种质资源、优良品种和新品种审定等专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全国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教学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有热心于本专家的各方人员或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若干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8~10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外聘专家或顾问若干人。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中药材种子(种苗)、种质资源、优良品种和新品种审定等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和外聘专家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审核后,列入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技术委员会各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报送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上报。
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报给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委员按年度交纳的会费及有关方面资助和费用;
(三)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等活动费用;
(三)标准审查费;;
(四)翻译、编辑出版有关专业标准文件和资料;
(五)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制订、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技术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