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全国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秘书处是全国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领导和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全面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执行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条 秘书处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3名。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聘任。
第三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内(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小街16号)。秘书处行政上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的领导与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列入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所需的工作经费,并保证秘书处正常履行职责。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提出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六条 负责编制技术委员会标准工作规划、计划和各项工作方案的草案。组织制订中药材种子(种苗)、种质资源、优良品种和新品种审定等专业标准化体系方案,提出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技术委员会通过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提出修订、补充、废止和继续执行的意见,由秘书长组织审定。
第八条 负责技术委员会年会和标准审查会等会议和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办理标准的审查和报批手续,收集有关标准的反馈意见,及时分发文件、资料,执行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第九条 负责组织标准的宣传、普及、咨询、交流、研讨、贯彻工作及技术服务等;及时向委员提供国内外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条 根据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办法并实施。
第十一条 负责办理筹集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经费。
第十二条 负责标准化工作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和编辑、文件、资料的收发、建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与其他相关的全国专业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相应技术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在国内召开的标准化会议。
第十五条 组织对国际标准的翻译、汇编、出版和宣讲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秘书处每年应至少开2次秘书处工作会议,检查、布置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向技术委员会年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送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及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文件、会函、通知、国家间交往的信件、电报、文件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签发;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介绍信和以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有关文电,由秘书长签发;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秘书处管理,并按规定签发。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经费开支须按财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制度办理,由正、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向技术委员会年会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并书面报告标准化管理委员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技术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