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对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神农学者”聘任计划实施办法的补充说明
本着体现“实事求是地发挥人才作用”的宗旨,现对中国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 “神农学者”聘任计划实施办法中的神农学者类型、相应职责、支持方式及考核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版(见附件),原版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如下:
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改为:神农学者分为神农讲座学者和神农项目学者两种,均实行聘用制。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条第7款改为:聘期内,神农讲座学者每年应在本中心进行至少三次的讲座或交流,或帮助完成中心相关科研工作;神农项目学者原则上每年应参加中心项目工作时间达6个月以上。
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四条第3款改为: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可与之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三年,一年一签订)及工作任务书。
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五条改为:聘期内,本中心为神农讲座学者提供每人每年最高上限为1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为神农项目学者每人提供50万元项目科研经费,用于组织团队开展科研研究工作。
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七条改为:中心与特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特聘人员的工作任务(神农讲座学者包括讲座或交流次数、指导工作次数等;神农项目学者包括成果、文章、人才培养、专利等)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九条删除。
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十条改为:特聘人员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心将撤消其神农学者称号,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十一条改为:聘期结束时,由中心与特聘人员自行选择是否续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
2013年5月16日
附件: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
“神农学者”聘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科研队伍,大力推进实施人才战略,进一步加大力度,以引进重点学科带头人为目标,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决定实施“神农学者”聘任计划。
第二条 神农学者分为神农讲座学者和神农项目学者两种,均实行聘用制。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三条 神农学者遴选条件:
1.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 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科研第一线工作。
3. 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具担任副教授以上相应职位。
4. 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 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6. 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7. 聘期内,神农讲座学者每年应在本中心进行至少三次的讲座或交流,或帮助完成中心相关科研工作;神农项目学者原则上每年应指导本中心实际工作时间达6个月以上。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四条 神农学者选聘程序:
1. 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2. 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
3. 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可与之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三年,一年一签订)及工作任务书。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聘期内,本中心为神农讲座学者提供每人每年最高上限为1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为神农项目学者每人提供50万元项目科研经费,用于组织团队开展科研研究工作。
第六条 神农学者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中心与特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特聘人员的工作任务(神农讲座学者包括讲座或交流次数、指导工作次数等;神农项目学者包括成果、文章、人才培养、专利等)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特聘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期三年。中心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书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进行评估、备案。在聘期内,中心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特聘人员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心将撤消其神农学者称号,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十条 聘期结束时,由中心与特聘人员自行选择是否续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