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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门户网站是服务于公众的非商业性网站,也是中心通过网络对外发布信息唯一的官方网站(网址:www.tcm-resources.com)。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药资源中心对外发布或公告的文字、数据、图表、图片以及其它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中心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宣传中心发展成就,记录中心发展动态,展示中心形象;加强与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的交流。

第四条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心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对网站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不在此规定中特殊说明。

 

第二章  信息采集及撰写

 

第六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中心综合办公室(简称综合办),综合办应设信息员一名专门负责网站信息的采集整理、更新发布和网站维护等事宜,中心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好新闻事件对内通报、对外公开信息撰稿等工作,要求与中心有关的新闻动态、通知公告、重大活动和事件等信息需及时制作发布,确保时效性。

第七条  应当公开的信息,相关责任人应在其产生之日立即撰写稿件或将材料汇编并递交给信息员,由信息员按规定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已发布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在其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八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应是可供社会公众查看、非保密的公开信息。

第九条  涉及引用、摘录、转载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标明信息出处,防止发生版权纠纷。

第十条 凡中心人员参与了出访、会议、讲演、发表论文等代表中心的活动,须撰写相关新闻稿或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按格式要求整理并递交给办公室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  鼓励中心每一位人员参与新闻挖掘、稿件撰写、宣传作品创作等工作,稿件、作品一旦采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中心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责任撰稿人必须按规范化要求提供。文字资料要求为word文档格式(一律采用仿宋字体,标题字体大小为“小二”,正文内容字体大小为“小三”,并在文章结尾处注明撰稿人及撰稿日期)、表格为excel格式、学术论文为pdf格式,图片视频以数据文件格式提供。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上网信息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内容的审核遵循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上网信息发布的报送审核程序:

1、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统一由综合办审核把关;

2   一般信息由相关责任人撰稿后递交给信息员,并由信息员对其稿件做格式把关、归类整理后提交给综合办负责人审核签发;

3   对一些反映热点、难点、敏感性和倾向性问题的重要信息,经综合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视信息重要程度可报送中心领导审阅签发;

4、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敏感性问题的信息,须报中心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5、网站发布的信息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信息员负责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信息文字、数据、图表、图片是否真实准确;

信息有无涉及政治敏感和对公众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等问题。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系统维护

 

第十六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网站信息不得发布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八条   网站应当维护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九条   网站栏目及栏目更新任务的调整,由相关人员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综合办对网站负有监管职责,如发现上网信息的维护、更新情况出现问题,应及时督促信息员校正。

第二十一条   网站管理员负有对网站系统的安全监控和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的职责。网站所有信息实行备份制度,网站管理员负责备份维护,每个工作日须实行手动备份,手动备份在每个工作日下班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网站系统暂部署在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办公室所属服务器,硬件设备维护工作暂由普查办公室代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