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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药报——保障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医药法来之不易,如何理解这部法律中有关保护和规范中药材发展的具体条文,实现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中药产业发展,近日中国中医药报在头版专栏刊发我中心文章《保障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全文如下:


 


保障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从1983年人大代表首次呼吁中医药立法到如今意见稿公布前后历经30余年。意见稿共8章66条,从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保障措施等方面支持和鼓励中医药行业全面发展。重点明确了中医医疗机构与传统中医诊所、中医医师与传统中医师的分类管理方式,国家保护中药资源,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积极促进中药饮片、中药新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各个子领域全面发展。


建立保护机制  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中药资源是国家战略性资源,是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与基本保障。近年来,中药材价格出现持续上涨,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等问题。主要原因有:宏观层面,中药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依据不足;同时,中药材管理职能分散,缺乏统筹协调和科学规划与引导。微观层面,野生资源家底不清,滥采乱挖资源减少,供不应求。意见稿规定“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划定自然保护区,鼓励药用野生动植物实现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从法律层面对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


首先,明确了国家对中药资源法律定位即“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解决了长期以来中药资源法律依据不足问题,中药资源的一切工作都应围绕保护资源而展开,进而保障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制度。如何保护中药资源?建立什么样的保护机制?意见稿明确提出:“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要实行动态监测与定期普查的长效机制,应有国家级的中药资源机构,整合全国优势资源,组建高层次研究团队,形成专业化的中药资源保护与利用人才队伍。建设小机构大网络的科研和管理体制,形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市场”的运行机制,以重点突破中药资源的核心科学问题,整体提升我国中药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为目标,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


当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近3年,普查工作定位:在普查基础上,建立切实可行的全国中药资源动态监测机制及预警平台,完善平台的自我维护及持续发展能力,把资源普查工作做到常态化、可持续性、可追溯性,从而准确及时地掌握中药资源的变化和特点,灵敏做出预警。当前开展的中药资源普查目标、定位完全符合意见稿所规定的国家实行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


第三,明确了中药资源保护手段、形式和任务。意见稿明确提出:一是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二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三是鼓励药用野生动植物实现人工种植养殖,四是支持开展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可持续利用指明方向和任务。


明确符合道地药材  自身特点的保护措施


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长期中医临床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受到特定生产加工方式影响,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品质佳、疗效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它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古代药物质量标准化概念,以固定产地生产、加工或销售来控制药材质量,是古代对药用资源疗效的认知和评价,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优质中药材的生产与质量评价体系,与中药材GAP相辅相成。


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从法律层面对以下几方面做出了规定。


首先,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基本内涵、外延、品种确定、实体与程序、硬件与软件等诸多方面。针对道地中药材当前现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道地中药材基本内涵、外延、形成机制、特征及道地中药材适宜区划等基础研究工作,制定道地中药材评价通则、道地中药材具体品种评价标准及评价机构与评价程序等开拓性工作,为建立国家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提供科学依据和支撑。


第二,明确提出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的核心——品种选育、良种繁育。道地药材形成除特定的生长环境与气候因素外,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其内在的遗传物质基础,即品种。道地药材品种的确定、选育、繁育是道地药材评价的核心。


第三,明确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形式。意见稿提出:“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扶持”二字说明国家对道地中药材生产高度重视,采取建立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形式予以扶持,为道地药材科研、生产指明方向。


第四,明确道地中药材保护措施。意见稿中规定,鼓励采取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等措施,说明法律授权可以建立符合道地中药材自身特点的保护手段或措施,体现了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国家意志,为中药国际贸易中主张我们权益确立了法律依据。


总之,作为从事中药资源、道地中药材等方面研究的科学工作者和机构,通过学习意见稿,尤其是关于中药资源和道地药材的相关规定,它既体现了国家对中药资源、道地中药材的高度重视,又体现了中药特点,具有科学性、现实性和前瞻性。有关规定紧紧抓住了各关键重要环节,对于指导、规范中药资源、道地中药材各方面工作,保障中药材质量与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期待中医药法的早日颁布实施,我们更相信: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使得中医药事业承先启后,继承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迈开崭新的步伐,开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