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药资源中心博士研究生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中医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结合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条 中心成立专门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中心学科及其导师队伍的建设与评估,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使研究生教育与学科发展相得益彰。以研究生为主体,努力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氛围,充分激励和发挥导师和学生双方的积极性,帮助并解决出现的问题。制订并落实相关的管理规定。负责组织研究生会,并协助其开展活动。
第三条 后勤保障服务部门,协同落实研究生日常生活、食宿、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三节培养总则
第四条 中医药高等教育以继承、发扬传统医药学为特色,培养高水平,具有创新精神的中医药专门人才为原则;发扬优势学科,形成特色教育;教学重点放在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上。
第四节培养目标
第五条 培养用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第六条 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掌握一、二门外语;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做出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节培养方式
第七条 导师负责制。导师具体指导与指导小组联合指导相结合。
第八条 建立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注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为研究生努力创造培养条件。充分发挥导师和研究生双方的积极性,师生合作,教学相长。
第六节具体安排
第十条 时间安排:学制三年。必要时可延长学年,延长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课程要求:学位课程包括政治、第一、二外国语、专业基础和专业课。学习时间不超过6个月,政治、外国语课必须到有博士点的院校学习并经过考试。具体要求详见:《博士研究生课程要求》。
第十二条 发表论文:毕业前必须发表SCI论文(第1作者)1篇。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于第一学期内制定并提交备案。内容包括:研究方向、选题、课题来源、研究内容、创新点、实验进度安排、经费保障和导师小组成员等。培养方案还应体现积极支持博士生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实践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
(一) 选题:
按照学科特点,可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高新技术的开发研究等题目,并尽可能与导师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要围绕课题,广泛查阅国内外文献,分析并写出综述;在完成文献查阅和确定立题的基础上,做好预实验,并独立完成科研设计。
(二)开题:
开题报告会一般在第二学期内完成,最迟不超过第三学期。内容包括:选题依据,研究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研究的途径、目标及创新点;研究拟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实验条件等;研究中预计的困难或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进度、安排及预期结果。
开题报告由研究生所在单位组织,专家5人以上参加,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与建议,有专人记录并提交备案。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在半年内申请重新开题。开题通过后,原则上不随意改题,如确有特殊需要改题,须由研究生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备案。
(三)答辩:
组织:由中心科研处统一组织学位论文送审、答辩,不得由学生本人或导师出面组织,导师可以就送审、答辩提出意见。时间为3月1日至5月20日。
论文要求:应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应是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并达到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可以发表的水平。论文包括以下部分:版权说明、目录、摘要(3-5千字,附英文摘要)、正文(3-5万字左右)、本人简历。正文包括:文献综述、前言、材料和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致谢。具体要求详见《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
申请程序:研究生应在答辩前2周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各类情况表》),中心科研处审核,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上交院学位办审批。
审核内容:学位课程成绩、《研究生各类情况表》、导师意见、论文摘要、论文审阅意见、拟请专家等。
论文评阅:研究生应在答辩前3个月申请,导师推荐,中心科研处组织聘请7-10名相关学科、专业,且具有相当资格的专家审文,聘请院外专家半数以上。评阅意见应包括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水平,是否提交答辩等。如有1/3人(含)认为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不能组织答辩;如有1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2人审文,如否定意见达到2人次,则本次申请无效。评阅过程原则上采取双盲形式。具体要求详见《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
答辩组织:由中心科研处公开组织,答辩委员会须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中心外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导师可以提出聘请意见。委员应由中心外专家担任,成员原则上应具备同级别研究生导师资格。可以邀请相关学科、专业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听取答辩会。答辩组织和总结详见《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研究生答辩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和论文评选:6月30日前,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组织,中心科研处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二级学科学位评定工作,并报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毕业:7月上旬,由研究生院和中心科研处组织毕业典礼。不能按时答辩者,不予办理学位授予,可转下一学年授予学位,但可按期毕业;答辩未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如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2年内重新申请答辩。
第七节、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药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