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药资源中心硕士研究生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中医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结合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条 中心成立专门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中心学科及其导师队伍的建设与评估,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使研究生教育与学科发展相得益彰。以研究生为主体,努力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氛围,充分激励和发挥导师和学生双方的积极性,帮助并解决出现的问题。制订并落实相关的管理规定。负责组织研究生会,并协助其开展活动。
第三条 后勤保障服务部门,协同落实研究生日常生活、食宿、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三节培养总则
第四条 中医药高等教育以继承、发扬传统医药学为特色,培养高水平,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医药专门人才为原则。发扬优势学科,形成特色教育。教学重点放在基础理论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
第四节培养目标
第五条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用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 掌握本学科较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学科发展动态,重在实验能力的培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当技术工作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五节培养方式
第七条 导师负责制。导师指导与指导小组联合培养相结合。
第八条 制定培养方案。为了尊重学科特色和学科发展需要,同时尊重学生的主体精神,培养方案本着在一定原则下灵活调整。
第九条 为研究生努力创造培养条件。激励和发挥导师和学生双方的潜能和积极性,师生合作,教学相长。
第十条 第一学年在研究生院学习,由研究生院管理;第二、三学年在中药资源中心学习,由中心科研处负责,后勤部协助管理。
第六节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学制三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一年。第一学年,在院研究生院集中学习学分课程;第二、三学年,在中药资源中心进行课题研究,准备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学分制形式,分为必修课(学位课)和选修课。选修课由学生和导师商定,在开学两周内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具体要求详见:《硕士研究生课程要求》。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
研究生在进入中药资源中心的第三学期内和导师商定培养方案,内容包括研究方向、选题、课题来源、研究内容、实验进度安排、经费保障和导师小组成员等,并交资源中心科研处备案。研究生毕业前至少在核心国内期刊发表篇与实验内容相关的实验性论文一篇。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
(一)选题:
选题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前准备。选题要考虑本学科的发展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和实际论证。研究生要围绕课题查阅文献资料,并加以分析,写出综述。在此基础上,做好预实验。
(二) 开题:
开题报告应在第二学年进行,内容包括,研究目的,理论与实际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设计思路和研究方法,实验条件,进度、经费安排,预期结果等。
开题报告会由研究生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原则上5人以上)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与建议。报告会有专人记录并交中心科研处备案。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在1至2个月内申请重新开题。开题报告通过后,如特殊原因需要改题者,须由研究生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科研处备案。
(三)答辩:
组织:由中心科研处统一组织学位论文送审、答辩,不得由学生本人或导师出面组织,导师可以就送审、答辩提出意见。时间为3月1日至5月20日。
论文要求:对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论文包括以下部分:版权说明、目录、摘要(3-5千字,可附英文摘要)、正文(2万字左右)。正文包括:文献综述、前言、材料和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致谢。具体要求详见《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
申请程序:研究生应在答辩前2周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各类情况表》),中心科研处审核,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上交院学位办审批。
审核内容:《研究生各类情况表》、导师意见、论文摘要、论文审阅意见、拟请专家等。
论文评阅:由研究生申请,导师推荐,中心科研处组织聘请至少2名相关学科、专业,且具有相当资格的专家审文,可聘请院外专家参加。评阅意见应包括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水平,是否提交答辩等。如有1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2人审文,如否定意见达到2人次,则本次申请无效。评阅过程原则上采取双盲形式。
答辩组织:由中心科研处公开组织,答辩委员会须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中心外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导师可以提出聘请意见。委员应由中心外专家担任,成员原则上应具备同级别研究生导师资格。可以邀请相关学科、专业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听取答辩会。答辩组织和总结详见《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研究生答辩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和论文评选:6月30日前,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组织,中心科研处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二级学科学位评定工作,并报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毕业:时间一般在7月,由研究生院和中心科研处组织毕业典礼。不能按时答辩者,不予办理学位授予,可转下学年授予学位,但可按期毕业。
第七节、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药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